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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省金融政策梳理及我县应对建议第十期
发布时间:2015-08-06 11:00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第十

星火集团  2015年731日)

 

 

一、贯彻落实《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据金融时报消息日前,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贯彻落实《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把握当前加快推进PPP工作的大好时机,做好宣传培训、制度建设、项目示范、综合信息平台搭建等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加快完善制度建设。尽快印发物有所值评价指引,抓紧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及早制定PPP项目标准化合同范文,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经验,做好PPP立法准备工作;二是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制定PPP引导基金方案及后续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研究出台“以奖代补”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大力开展项目示范工作。在推动第一批项目实实在在落地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开展第二批示范项目评选工作,明确申报范围、评选标准、实施要求、政策支持等事宜;四是加快做好基础性工作。抓紧建设专家库和项目库打造PPP综合信息平台,使PPP综合信息平台和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数据连接和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发挥协同效应。

  

应对设想及建议:抓好已申报的城乡垃圾处理项目的跟踪,争取列入全省示范项目。同时完善城乡供水项目的相关资料,想方设法使全县在与社会资本合作方面有突破。同时建议全县各部门要放开思路,紧跟政策,将争取上级对PPP项目支持的各种资金列入争资立项范围。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确定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打造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新支点;

会议指出,针对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城市建造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 

会议确定,一是各城市政府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二是在全国开展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示范,在探索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已建管廊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加快现有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三是完善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标准,落实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终身责任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创新投融资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入廊管线单位应交纳适当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将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支持管廊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融资。通过城市集约高效安全发展提升民生福祉。

  会议认为,通过改革创新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对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一要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支持加强中西部地区支线机场、连通景区道路、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建设,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经营秩序。二要发展个性化、特色化乡村旅游,支持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通过乡村旅游自主创业。推进乡村旅游扶贫。三要挖掘旅游消费新热点。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租车等“互联网+”新业态的准入和经营许可,发展旅游商品创意研发和旅游装备制造。发展老年旅游、研学旅行、健康旅游和邮轮经济等。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四要加大政府投入,调动社会力量,鼓励采取PPP等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旅游项目,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应对设想与建议:1.重视目前正在进行的城市管网建设调查摸底和数据上报,为下一步争取上级支持打下基础。同时建议可以考虑在南城区建设时试行地下管廊建设项目。

    2.建议除一些旅游基础设施及红色景点打造以政府投资为主外,对其他旅游项目要大力招商引资,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并实现公司化运作和管理。

 

三、交通投融资改革意见敲定,最大限度吸引社会资本

    《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日前印发。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打破各类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改进政府投资安排方式,进一步完善“多元筹资、规范高效”的投融资体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最大限度的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

    过去交通运输部门的投融资平台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对此,中央明确要求,要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政府债务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债券方式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这意味着,公路交通建设实施多年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投融资模式将发生根本性改变,即由“交通运输部门贷款”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举债和偿债主体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政府举债建设的收费公路债务余额和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发行政府债券将成为建设政府债务性公路的唯一途径

    中央同时明确要求,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将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投资者可以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照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遵循市场规则签订相关合同,并严格履行相应职责,但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收费公路这种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应当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点领域。

    根据《指导意见》,对于特许经营收入能够覆盖投资运营成本的项目,可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或者由政府授权相应的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与社会投资者共同组成特别目的公司的方式,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活动,待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对于特许经营收入不能完全覆盖投资运营成本的项目,可采取政府对BOT项目在建设期(或运营期)给予适当政府投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与社会投资者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的方式,政府投入作为特殊股份,参与重大决策,不参与日常的管理。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指导意见》提出,探索设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研究探索设立公路、水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法人投入,建立稳定的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资金渠道。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产业投资基金,研究探索运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支持产业基金发展。

 

应对设想与建议:密切关注政策动向,积极争取发行政府债券以支持我县交通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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