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单位概况
公司动态
政策法规
项目动态
投资融资
资产经营
企业文化
学习教育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桂东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8 11:00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安置的、征收集体所有的水田预留生产发展用地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桂东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各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物价、审计、法制办、电力、星火集团、林业、环保、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广电、气象、消防、地税、国税、通讯等部门以及沤江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规划布局、资金调度以及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集中联建安置。安置对象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建立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安置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拆迁房屋的实行宅基地、建筑物分离补偿。

第五条  安置对象和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的水田6%的预留生产发展用地的安置对象(简称留地安置对象)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简称拆迁安置户)。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立户、分户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才能享受安置。

第二章  货币安置

第七条  货币安置方式是指安置对象选择一次性领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第八条  留地安置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回购方式安置。

同一拆迁安置户,除拆迁宅基地外还保有宅基地未退还的,拆迁安置一律采用货币方式安置。

第九条  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1.留地安置地设定用途为商住用地,商住比设定为3:7,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同区域、同时期、相同用途的土地评估价确定。

2拆迁安置户宅基地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按留地安置地补偿标准的60%确定。

第十条  货币安置的组织实施

1.留地安置面积按核定的所征水田面积的6%、拆迁房屋的按拆迁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作为货币安置的依据。

2.留地安置土地和拆迁房屋安置土地货币化补偿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拆迁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项目指挥部审定对货币安置补偿依据及标准在所在地进行公示。

3.项目指挥部在接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申请后,根据核定的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和留地安置面积,拟定货币化补偿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货币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拆迁对象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第三章  公寓楼安置

第十一条  公寓楼安置是指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投资,根据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选定公寓楼安置点,配套建设公寓楼安置房,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安置户入住的安置方式。

公寓楼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统一安置”的原则,建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建设达标、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居住小区。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户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迁房屋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经审核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常住在土地被征收的村组。

第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

拆迁安置户其宅基地基底面积超过130 m2的面积部分一律采用货币化补偿。

1.属留地安置对象的,以留地安置面积为依据,按1:3的比例安置建筑面积(不含门面)到集体经济组织;

2.属拆迁安置户的,以拆迁宅基地基底面积为依据,面积在130 m2(含)以内的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地段按不高于3倍的比例安置建筑面积(不含门面)。

第十四条  公寓楼入住结算

安置中应当支付给留地安置、拆迁安置对象的款项与公寓楼安置中安置对象应当支付的购房款分开结算。

1.公寓楼购置按安置价购买,其基底面积不予补偿。

安置价指按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该政策如有新的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中规定的农村房屋拆迁砖混一类房屋自拆自建补偿标准价650m2,楼梯房加5%682.5m2,电梯房加60%1040m2

2.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只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待遇,实行一次性安置到位,公寓楼建成后,实际建筑面积与安置对象可享有的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由建设单位与安置对象进行结算。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由安置对象补交房款;低于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与安置对象应付购房款的差价对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3.公寓楼安置房外必要的水、电、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提前与公寓楼同步建设,建设费用不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详细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4.不同楼层存在价差,多层楼梯房楼层价差:第二层为基准价,第三、四层加100m2,五层加50m2,第六层减50m2,第七层减200m2。高层电梯房楼层价差:以该栋楼对中楼层为基准价,每高(低)一层递增(减)30m2,顶层与住房的第一层同价。

5.公寓楼建筑以钢筋混泥土(砖混)结构为主,套型建筑以70 m290 m2110 m2130 m2为主。根据需要可建筑电梯房,拆迁安置户选购电梯房的,电梯房高出砖混房造价部分由拆迁安置户负担,政府奖励选购电梯房拆迁安置户200m2

6.整栋联体的公寓楼经规划许可修建杂房的,安置对象可按其分得的公寓楼住房建筑面积分摊杂房,分摊的杂房面积不计入其公寓楼安置的最高限额面积。杂屋比成本价高20%购买,车位低于市场价20%购买。享受拆迁安置户资格的家庭,免收一套住宅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供水开户费用和有线电视、电话的初装入户费。

7.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合法公共分摊面积。

第十五条  公寓楼建设资金来源

1.应当支付给拆迁安置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

2.入住公寓楼安置对象的购房款;

3.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六条  公寓楼安置的组织实施

1.公寓楼安置使用国有划拨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拆迁安置户的,可享有面积内的由项目指挥部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并缴纳相关税费,超出部分自行负担;属留地安置对象的,由安置对象提供相关资料缴纳相关费用,由项目指挥部协助办理相关证件;安置对象依程序取得的安置房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转让。

2.选择公寓楼安置的对象,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28个月内予以安置到位。

3.公寓楼安置房的分配: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协议的,由项目指挥部会同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安置对象确定安置房分配方案;

项目指挥部收到审批表及其附件后,为安置户办理缴费手续并现场交验房屋及钥匙,填写安置回执,给拆迁户结算过渡期租金和超面积(被征地拆迁主体房屋面积超安置房面积)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  集中联建安置

第十七条  集中联建安置是指以留地安置面积和宅基地基底面积为依据,在安排的土地上,自行联体建房的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  集中联建安置方式的规定

1.集中联建安置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由县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和项目指挥部统一选定安置点;

2.集中联建安置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统一管理实施”的要求自行建设;

3.拆迁房屋安置使用集体土地。

留地安置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联建,联建单体基底面积不得少于130 m2,由村民小组组织实施,严禁私下流转。

第十九条  集中联建安置方式标准

1.留地安置按1:1的比例安排宅基地面积。拆迁房屋安置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面积在130m2(含)以内的按1:1的比例安排宅基地面积,超过130 m2的面积部分一律采用货币安置。

2.安置户必须在落实安置用地后两年内完成建房,满两年后房屋未建成的,依法收回建房审批手续凭证,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3.集中联建安置使用集体土地的,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在原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面积办理相关证件所需相关税费不需安置户负担,超过部分自行负担。

使用国有土地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证件相关税费按目前有关政策由安置对象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集中联建安置的组织实施

1.集中联建安置用地由项目指挥部和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

2.集中联建地块的分配:

①项目指挥部会同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安置对象确定分配方案;

②项目指挥部收到审批表及其附件后,对已办理缴费手续的组织放线,填写安置回执,给拆迁安置户结算过渡期租金和超面积(被征地拆迁主体房屋面积超安置面积)安置补助费。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留地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奖励200元/m2

拆迁安置户在130m2以内选择货币安置的,奖励200m2,选择公寓楼安置的奖励100m2

第二十二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拆迁安置对象,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具体方案由项目指挥部确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留地安置面积只落实到村组,拆迁安置落实到个人。已享受以上三种安置方式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批准村(居)民建房。

第二十四条  县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项目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关系,督促检查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目指挥部负责各工程项目安置的关系协调和矛盾处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安置工作。

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组织入住等工作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安置方式选择汇总、安置面积落实、补偿费发放等工作以相关项目指挥部为主;集中联建安置点建设以县住建局为主指导;公寓楼建设以星火集团为主。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户应服从城市建设规划,积极配合安置工作,不得非法干扰、阻挠安置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安置工作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理由骗取宅基地、公寓楼安置房和补偿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指挥部、有关部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安置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项目指挥部会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已批准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原已确定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实施;原已实施征地拆迁但安置未落实到位的既可按原方案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2.公寓楼安置房补差标准

 

 

 

 

 

 

 

 

 

 

 

 

 

 

 

 

 

 

 

 

附件1

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区域

类别范围

 

安置地

宅基地

 

德胜路(即现在的北大街至县政府门口)―维夏路(到县水利局门口)―城郊桥(县派出所门口)―陈奇路(县中医院、桂东一中)-丹胜路(原竹胶板厂、县建筑公司家属楼)―桂东大道(县盐业公司、县气象局)―金田路(县财政局的斜对面、包含县科委、县烟草公司等单位及后面的居民点也是金田社区居委会)-湘赣大道(未端、县交警大队门口)―兴桂桥―沤江―沤江沿岸-协和路(上述即指原兴桂路开发区、到现在红绿灯的位置)―平安路(县妇幼保健院门口)―健康路-琴山西路(包含原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解放路(此段未通、到城煌庙)―朝阳路(县职教中心、县文化局、县教育局)-德胜路;

环城北路(沤江一完小后面的规划路、电信小区、物价局等单位)-江下桥(县看守所门口、城关中学)―规划路(县党校后面)-环城北路(草堂村部后面、二完小)―金桂路(东城住宅小区、沤江镇人民政府、东城区

农贸市场)-桂花大道(西面 县电力公司、县人民法院、沤江世纪城、南面 县体育馆、三台山广场的末端)。

现在的北城区,主要是沤菜水库移民安置区;

沤江一完小后面的规划用地;

罗霄山庄(县林业局后面)以北的规划用地;

县工商局至三里桥,即桂花大道两边的建成区;

原县征稽所现在高速公路指挥部以下桂花大道两边的建成区;

县政务中心、中石化桂东大道加油站及教育新区。

3980

2388

设定用途为商住用地,商住比为3:7,评估价为3980元/�O,宅基地补偿扣除40%出让金即2388元/�O。

县城规划区其他范围

2380

1428

设定用途为商住用地,商住比为3:7,评估价为2380元/�O,宅基地补偿扣除40%出让金即1428元/�O。

说明:区域分类依据《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桂东县城区及各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2号)文件中的区域划分,该文中的IIIIII级为一类、IV级为二类。

 

附件2

公寓楼安置房补差标准

单位:元/m2


原房屋结

等级

补偿价

公寓楼安置价

补差价

楼梯房

电梯房

楼梯房

电梯房

钢混

一等

892.5

682.5

1040

210

-147.5

二等

787.5

682.5

1040

105

-252.5

砖混

一等

682.5

682.5

1040

0

-357.5

二等

577.5

682.5

1040

-105

-462.5

砖木

一等

472.5

682.5

1040

-210

-567.5

二等

367.5

682.5

1040

-315

-672.5

土木

一等

262.5

682.5

1040

-420

-777.5

 

说明:

1.房屋补偿价按郴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上浮了5%

2.公寓楼安置价:楼梯房以682.5元/m2为基准,电梯房以1040元/m2为基准(楼梯房按郴政发〔20095号文件中砖混结构一等650元/m2上浮5%;电梯房按郴政发〔20095号文件中砖混结构一等650元/�O上浮60%);

3.补差价中数值为正数代表政府补差给拆迁安置户,为负数代表拆迁安置户补差给政府。

桂东县星火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 邮编:423000
站长邮箱:zhongguoguidong@163.com 联系电话:0735-8629002
桂东县星火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湘ICP备202200411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