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OT(Bulid-Operate-Transfer)模式
1.BOT模式的定义。BOT模式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2.BOT模式的特点。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是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二是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3.BOT项目实施过程。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可以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立项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履约阶段。BOT项目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BOT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BT(Build-Transfer)模式
1.BT模式的定义。BT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2.BT模式的特点。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殊性。BT主体现在操作为地方政府;二是客体的特殊性。在建期间投资人对其拥有相对独立的控制权,项目业主方不能过多干预,业主只有回购后才能行使所有权。BT项目主要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业主必须权衡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质量、标准、造价预算等决定权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3.BT模式的实施过程。一个完整的BT项目运作,大致要经过以下六个阶段。项目决策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组织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进行项目先期论证,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前期准备阶段:政府进行项目勘察设计(尽量完成施工图设计以便做好项目预算),确定融资模式、融资金额及时间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发布项目融资公告,为招投标做好准备。确定投资人阶段: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投资方,就项目合同权利与义务等条款进行谈判确认,形成相关协议文本。项目建设阶段:要求参与各方按BT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验收决算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由建设、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项目质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验收、审计、决算。项目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完成,投资方将项目有偿移交给业主,业主按约定偿还投资方的投资和收益。
三、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
1.TOT模式的定义。TOT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2.TOT模式的特点。开展TOT项目融资,其主要好处有:一是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二是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三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四是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
3.TOT模式的实施过程。一个完整的TOT项目运作,大致要经过以下七个阶段:一是制定TOT方案并报批。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二是项目发起人设立SPV或SPC,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三是TOT项目招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四是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五是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用以建设新项目。六是新项目投入使用。七是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
四、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
1.PPP模式的定义。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
2.PPP模式的特点。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赢利。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质量。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