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提出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加强信息披露和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做好企业债券偿债风险分解。
政策亮点:一是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要求企业债券申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而此次《意见》明确为“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同时改为“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预审”职能,突出了其“转报”功能,且较之前的规定缩短了10个工作日时间。二是进一步强化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要求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可不受发债企业数量质保的限制。此后,在《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文中将标准放宽,增加了“主体级别AA及以上”这一标准。而本次《意见》将上述要求进一步放宽至“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同时,允许“信用示范城市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不必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节省了转报所需要的5个工作日时间,且对于这类债券,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由“不超过15个工作日”“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意见》规定某些品种可豁免委内复审,大幅降低了审批时间,有利于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三是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意见》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事实上,在《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但仅针对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本次取消了对信用等级的限制。此外,按照当前的做法,企业债券资金通常仅用于已开工项目。即使在《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中,国家发改委对于未开工项目也进行了如下的要求:“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但是,在本次《意见》中,并未出现上述表述,仅要求“提供拟支持项目的名单”,给该类项目的债券融资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四是强化企业债券债偿风险化解。《意见》希望通过债券担保、再担保、信用保险等业务分解债券的信用风险。